網頁

星期六, 9月 01, 2012

華埠社區議會加入關切SCM大樓行列

 華埠社區議會共同主席,左起,雷國輝、陳灼鋆、阮鴻燦等人
主持會議。
(周菊子攝)
                   (Boston Orange 周菊子波士頓報導)紐英崙中華公所SCM大樓的租金收入,用途到底有沒限制?紐英崙中華公所是否代表或等於華埠社區?華埠社區議會應不應該關心中華公所的事?華埠社區議會議員日前在月例會中激辯前述問題。
            華埠社區議會(CNC)早在去年,就曾討論紐英崙中華公所SCM大樓問題。本身也是紐英崙中華公所董事大會董事的華埠社區議會共同主席陳灼鋆,日前在議會的月例會中,就中華公所處理SCM大樓情況,匯整了一份報告,向議員們提出他個人的分析結果。
華埠社區議會內目前最年輕的議員梅沛傑(左一)在議會中不畏
資深議員的出言警告,堅持認為華埠社區議會應關心華埠內的
所有事情。
(周菊子攝)
            陳灼鋆申言,中華公所應作廢已簽署了的SCM大樓租約,待中華公所董事大會有機會審閱,並投票決定後再說。
            他指出,根據中華公所章程第21章,中華公所主席的職責是主持所有會議,執行董事大會通過的議案,處理公所內外事務。第29章則指出,「不過,由公所決定、接受、或支持(endorsed)的所有契約(deeds)、租約(lease)、合約(contract),以及債券等責任(obiligations),只有在董事大會特別授權下,才能由中華公所主席簽署。
            陳灼鋆因此認為,中華公所在五月廿九日的董事大會會議記錄中明載,「公所主席黃光野表示,公所物業小組是由董事大會推選出來,審理與公所物業有關事務的委員會,因此董事大會應信任物業小組最後通過的決議。基於這一理念,一旦物業小組在六月五日的會議中審核並通過了SCM大樓租約草案最後版本,他將簽署該合約」,明顯的不符合章程規定。
            陳灼鋆也指出,會議記錄中記載了,他和余麗媖、石家孝等中華公所董事,當天都在會中提出,租約草案在簽署前,應交給董事大會審閱。
            陳灼鋆在他交給華埠社區議會議員的報告中,列備中華公所主席黃光野在公所董事會議記錄中的報告,中華公所章程,麻州總檢察官辦公室於今年三月廿九日寄交給中華公所主席、財政、英文書記的信件,中華公所財務報告的備註,中華公所律師Frank Flynn交給公所主席黃光野的法律備忘錄,中華公所和塔芙茨醫療中心在1983年時簽署的備忘錄。
            陳灼鋆在報告中指出,中華公所在五月廿九日會議中,只簡略提及麻州總檢察官寄了封信給中華公所,但未細說內容。該信主要強調,中華公所是慈善機構,麻州總檢察辦公室有權督察其運作。由於中華公所2010年的稽核報告,載明SCM大樓收入只能用於增加為華埠社區增加可負擔住宅機會,而2010年,中華公所把出租SCM大樓的十五萬餘元收入,百分之百用掉了。所有中華公所的稽查報告也顯示,自從2004年起,所有或大部份的SCM大樓租金,都被中華公所用作營運費用了。麻州總檢察官辦公室因此在今年三月廿九日,發信給中華公所主席,財政及英文書記,要求中華公所交出一份SCM大樓從2004年一月到2012年二月之間的所有財務記錄。
            陳灼鋆表示,中華公所律師Frank Flynn的法律備忘錄指稱,中華公所和塔芙茨醫療中心在1983年簽下的備忘錄,並沒有限制用途等文句,所謂的限制,都是中華公所自己訂出來的,因而建議中華公所董事大會刪除財務報告上的限制用途備註。
陳灼鋆表示,根據中華公所與塔醫備忘錄原文,中華公所當年是以華埠社區代表身份,和塔醫簽署文件。因此,在實質上,SCM大樓不是中華公所自己的物業,只是中華公所代表整個華埠社區管理,也因此出現所謂的限制用途。一旦機會成熟時,中華公所應利用該一土地,或利用出售該土地所得資金,為華埠建造可負擔住宅。
華埠社區議會出席議員們,當時激辯,梁永基、何遠光等議員認為中華公所有自己的董事大會,華埠社區議會或許不應過問SCM大樓一事。梁永基並認為,中華公所就是華埠社區,中華公所的決定,就是社區的決定。梅沛傑認為,華埠社區議會是個與華埠民眾一起關懷社區的機構,議員們應該儘量知道社區內都發生了些什麼事情,從而居間設想,議會能為整體華埠社區做些什麼事。議員周樹昂認為,議員們各持己見的爭執,沒有意義,應從有建設性的角度來想下一步該怎麼做。
席間,議員梅伍銀寬認為她管轄的中華耆英會,已在百般條件不足,資金缺乏中,逐步實現了康樂樓更新工程。中華公所應可採用她的經驗,發展SCM大樓。
SCM大樓一事,在華埠社區內,目前仍是數方角力的爭執點。今年底即將進行的華埠社區議會議員改選,勢必因此更加熱鬧。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