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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6月 19, 2007

昆士四案選出三男五女陪審 庭訊州警先出場


(本報記者菊子昆士市報導)「昆士四」案件,昨(十九)日早上終於完成挑選陪審員過程,並於下午兩點半起正式開庭審訊。案件中的重點證人,亦即向四名被告噴胡椒粉(pepper spray)的警員Robert E. Curtis,預定今日出庭。

昆士法庭的挑選陪審員,繼前日挑出六名立場中立的陪審候選人後,昨日早上繼續挑選過程,一直進行到下午一點多,才總算完成挑選六名陪審員,兩名後備陪審員的程序,隨後在下午兩點正式開庭。

經挑選出的這三男五女陪審員,從外貌看,年紀有老有少,其中一名女子是黑人,其他全是白人。據悉,檢方將提訊七名證人,辯方將提訊一名證人。

開庭後,法官Mary Orfanello首先向由三男五女組成的陪審團解說有那三種證據(evidence),澄清問題不能算證據,但針對問題所做的回答可以是證據,相信或不相信該證據,是否要進一步審視證據,由各陪審自行決定。她也指出,依法,此案是檢方有責任要提出證據(burden to prove),來證明被告有罪。

代表昆士市警察的諾弗克郡地方助理檢察官Jason Mohan,接著先向陪審員說明四名被告分別被控以拒捕及行為不檢等罪名,再陳述案發經過。

代表四名被告(依序)阮達文、伍國豪、孫民軍的律師,Daniel Beck,余達明、James Reedy,也分別要求陪審額外注意某些細節。

Daniel Beck強調,警察在什麼情況下才可噴胡椒,以及噴灑的方式,警員守則上應該都有詳細規定,陪審們必需注意到警員們的庭上證供,和他們寫的警察報告很可能有出入。他也特別指出,昆士警察克提斯(Robert E. Curtis)在警察呼叫系統中留下來的事發時錄音記錄,和他在警察報告上所寫的內容,並不相符。

他還再強調,涉案警察們,原本沒人寫報告,後來卻全都寫出報告來,明顯的是為了要保護自己人。

余達明則要求陪審員們注意到,包括他的當事人伍國豪在內,所有被告的被控罪名,都是「行為不檢」,或加上「拒捕」,但沒有被控以「攻擊(assault)」、「恐嚇(threat)」。檢方提控的證據中,有一部份並不真實。他也質疑警察向一般民眾動用非致命性武力(non-life threatening force)的規範。

James Reedy則另外要求陪審員以普通常識(common sense)來衡量各出席證人證詞的可信度。他也要求陪審員設身處地的想,一般人若被噴胡椒,會有什麼樣的反應。這種反應是否可稱為「行為不檢」。

檢察官莫罕(Mohan)簡述的案情為,在2006年四月三十日凌晨時分,麻州州警麥桂爾(Chuck (Charlie) McGrail)在執行例行巡邏時,注意到漢考克(Hancock)街八八超市附近,有一輛車停在離路邊約兩呎之遠處,車頭燈亮著,乘客邊的車門大開,但卻看不見有人在車上,於是趨前查看,發現孫民軍坐在車前座的乘客邊,正在嘔吐。他出言查問後,孫踏出車外,並向他大聲嚷嚷。昆士警察克提斯(Robert E. Curtis)抵達現場後,協助麥桂爾給孫上了手銬。克提斯並在逮捕行動中,噴了胡椒粉。陳玉珍因當時距離太近也被噴到。陳玉珍、伍國豪、阮達文等人在過程中,都不理會警察的要求,後來陳玉珍被三名警察逮捕,阮達文被擊倒(knock down)在地,伍國豪則相當合作。

昨日第一個出庭作證的是麻州州警麥桂爾。高大(180cm)、壯碩,蓄極短頭髮,身穿制服的麥桂爾應檢察官的問話,表白自己是駐守米爾頓(Milton),任職七年的巡警。轄區範圍包括布蘭衢(Braintree)、西洛士百利(West Roxbury)、德罕(Dedham)、米爾頓等地(但未提及昆士市漢考克街)。他受過兩天的如何使用,在什麼情況下使用胡椒噴劑的訓練,逮捕過不下百人,其中包括拒捕者。

麥桂爾在檢察官的引導下,說明自己在四月三十日凌晨值班到十一點左右,約在凌晨一點時經過漢考克街的八八超市,看到車輛不尋常的停在路邊,上前察看,要求車中的孫民軍出示證件,問他為何會停在路邊,車是誰的等問題。

檢察官特地要求麥桂爾形容孫民軍當時回答問題的語調。麥桂爾立即回應表示是「挑釁(confrontational)」的語調。他說,孫民軍當時坐在乘客位上直言他自己喝醉了(drunk),但警察不能拿他怎麼辦,因為他不是開車的人。

麥桂爾表示,但當時車中除了孫民軍外,並無其他人,孫民軍並在回答時說車子是他女朋友的,女友在尚莫維爾(Someville)。他問孫是怎麼坐著車來到現場,孫口齒不清的說著話,並站起來走出車外,開始對他大嚷大叫,說他不可以這樣和他說話。於是他數度命令孫坐回車內。接著他向孫索取證件,孫起初沒理會,他再要求,孫找了會兒,給了。接著又不理會他的問話。他轉到車的另一邊,熄了車輛引擎,取走鑰匙後,孫又走出車外,喊說他把孫的執照(license)拿走了沒還給孫,於是他又命令孫坐回車內,大約在這期間,另一輛車駛進,並有二女一男的三名亞裔青年走出來。其中一人為車主吳綺雯。於是他開始問吳關於車子怎麼開到那等情況。另外二名青年(陳玉珍及伍國豪)這時走到孫那,扶孫回車內。

麥桂爾表示,昆士警察克提斯大約是他一人在現場處理情況的約十到十五分鐘後,來到現場。之前他並不認識克提斯。當克提斯走到車輛的乘客邊時,孫又走出車外,大聲嚷嚷了起來。接著他看到孫企圖揮拳打向克提斯,然後就只看到一堆人(a cluster of people)在那。在克堤斯噴胡椒時,連他都被噴到了一點。

後來有更多警察趕到,四名被告也一一被上了手銬,被命令坐到地上,等運囚車開到。但阮文達卻站起繞圈子。

檢察官問麥桂爾,他是州警,為何被告是被載到昆士警察局。麥桂爾只回答昆士警察局接管了這案子(據悉,麥桂爾當時已下班,估計他照理不應值勤)

檢察官向這第一名證人問完話後,由Daniel Beck接下來質詢。他一再強調,麥桂爾在最開始時候,認為孫民軍未開車,應可自由離去,為何不斷的命令孫民軍坐回車內去,既察看孫的證件,又拿走了孫的執照沒還,在整個過程中,向孫下的命令,數量極多。接著又問麥桂爾,警察受訓時,是否一般要求在事發後,一定要寫報告,而且要儘快寫,以免事過境遷,記不清楚。麥桂爾繞圈子的回答,看案情而定。但他承認自己寫的警察報告,是在事發約二、三個星期後,應昆士警察的要求而寫的。

審訊進行到這時,已是下午四點。法官隨即表示休庭,今日早上九點開始繼續。她並叮囑各陪審員,回家後別看電視、報紙,或上網,也不要和任何人討論案情,更不要嚐試著自己去做調查,否則她就得宣佈誤審(mistrial),一切得重新來過。

昨日早上,華人前進會的一眾職員在庭外等候,獲悉下午正式開審後,立即動員社區民眾,在二點半時,又把整個法庭坐滿了。大波士頓法律事務援助處律師黎德慧在休庭後,向出席眾人做了解釋,請大家明日再出席。

圖片說明

大波士頓法律事務援助處律師黎德慧在休庭後,向出席眾人解釋。(菊子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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