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ston Orange 綜合編譯) 麻州州長奚莉(Maura Healey)發佈消息,提醒州民,從8月1日這天開始,租屋房客找房子時,除非是自己簽約請經紀代找房源,可以不必支付經紀費。
奚莉州長在7月4日簽署的2026會計年度預算案,修訂了麻州總法第112章,第87DDD ½節,以及第186章的第15B節,規定持照經濟或銷售人員,只能和承租者或者房東簽約,然後代表簽約方和房東或者承租者協商承租或出租事宜。任何費用將只由最初和持照經紀或銷售人員簽約者支付。
這新規定主要目的是禁止強迫承租者支付經濟費,並明白規定“聘僱方付費(Hiring Party Pays)”規則。Healey-Driscoll政府已發佈一份“常見問題 (FAQ)”,幫助承租者,房東及經紀了解這新政策。若有不當收取費用情況,可洽詢麻州總檢察官辦公室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和回應組,617-727-8400。
新法令只適用於8月1日以後簽署的合約,對波士頓市、劍橋市及尚莫維爾市(Somerville)這幾個過往一向要求承租者支付經紀費的城市,影響比較大。
由於近年房租越來越貴,甚至貴到套房到3睡房的租金在3,000元到6,000元之間,在租房一般都得預繳第一個月和最後一個月的租金,以及一個月房租的押金,手頭沒有一萬元的人,就連想租房子都有問題。還要再付經紀費,那更是雪上加霜。
麻州州長奚莉和麻州眾議會議長Ron Mariano等人相信,這新規定有助降低承租者租住房屋的門檻,減輕他們的負擔。
不過不少房東們卻不贊成這規定,尤其是小物業主協會(SPOA)還二度上街抗議,呼籲房東們參與由說議員支持他們的看法。他們提出的3點理由包括,承租者不需付經紀費之後,只不過是會逼使房東把費用轉嫁到房租上,使得房租更貴而已,這筆錢最後還是房客付了。經紀費是幫助房東快速找到合資格房客的服務費,合法的企業開銷,就算州政府規定這開銷該由誰來付費,並不會廢除這開銷本身。這規定也擾亂了房地產市場和經紀的工作,此外這規定也並沒有解決“房荒”這真正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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